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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有哪些
时间:2025-05-28
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有哪些

一、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有哪些

在此,我们将详细地比较这两个法律概念——代位权和撤销权,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区别。

首先,从要件来看,对于代位权来讲,它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对其到期债权进行有效索求

,并且这种做法给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;

而对于撤销权来讲,则更注重于债务人是否实施了某些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行动,比如轻易地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毫无代价地转移财产等行为。

其次,从行使的对象来看,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;

然而,撤销权所针对的却是债务人的具体行为。

再者,就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来说,代位权的行使能使得债权人直接获得其应得的利益;

但是,当撤销权得到执行时,那么被撤销的行为将自始至终被视为无效,相关财产也应该重新回到债务人手中。

最后,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角色来看,在代位权诉讼中,次债务人才会成为被告,而债务人为第三方;

而在撤销权诉讼中,被告则为债务人,收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方。

总的来说,无论是从构成条件、行使对象、法律效力还是当事人的立场角度出发,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。

二、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差异

代位权和撤销权均属债的保全制度,行使条件存在差异:

代位权:需满足四个条件。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;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;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四是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如基于扶养、继承等关系产生的债权。

撤销权: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。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。同时,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,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
三、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区别

代位权与撤销权都是债的保全制度,行使条件有明显区别:

代位权: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。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;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;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如基于扶养关系、人身伤害赔偿等产生的债权。

撤销权:当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可行使。首先,债务人须有放弃债权、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;其次,债务人的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最后,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,需受让人知道该情形。

总之,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,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。

在探讨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有哪些时,除了二者在构成要件、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外,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。比如在行使范围上,代位权一般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,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则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为限,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复杂的计算。另外,行使期限上也各有规定,一旦错过相应期限,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。要是你对代位权与撤销权在行使范围、行使期限等方面还有疑问,或者在实践中不知如何准确运用这两种权利,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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